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更生事件(2026-03-02)
消費/小額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2
案號:司執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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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5號
聲請人即債 林羿汎
務人
代 理 人 林易玫扶助律師
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相對人即債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
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,並自收受本院確定
證明書之次月起,於每月15日給付。
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
之限制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依其收入
及財產狀況,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,法院應以
裁定認可更生方案;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,以最近一年衛生
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
倍定之,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,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
準數額,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;法院
為認可之裁定時,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,對於債務人在未
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本條例)第64條第1項前段、第6
4條之2第1、2項、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債務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26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,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。查債務人居住於其母名下房屋,其母為中度身心障礙,由債務人與另一扶養義務人負擔扶養費。次查,債務人為舞蹈老師,在各個舞蹈教室或學校教學,依其自己之計算,自民國114年1月至115年2月10日間之總收入扣除成本(油錢、停車費、場租費用)後月平均淨收入為新台幣(下同)3萬1,905元,以上並有戶籍謄本、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、債務人114年12月2日與115年2月11日陳報狀暨明細表等在卷可稽。
三、再查,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,其條件為自認可
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,以1個月為1期,分72期清償,
每期清償1萬4,135元。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,認其更生方案
之條件已盡力清償,且核屬適當、可行:
㈠債務人名下無有清算價值之財產,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
債權之受償總額,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,依清算
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。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,
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,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
人之受償總額。
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,其自陳每月生活費用2萬5,740元,
(含母親平均月支出為9,367元)。均低於115年度高雄市每
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.2倍,依據上揭新修正規定,要屬
合理。雖然,形式上審查,債務人上開陳報之每月餘額僅有
約6仟元,不足以負擔更生方案還款金額,但其經濟收入模
式,存有許多本院無法追蹤之空間,債務人對其自身能力知
之甚詳,既然其於114年9月26日自主提出每期清償1萬4,135
元更生方案,推定該數額必落在其實際還款能力範圍內,無
更生方案履行不能之問題。
㈢綜上,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,每
月1萬4,135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用於清償
,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、適當、可行。
四、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應為
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,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
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,重建經濟生活,並確保更生
方案之履行,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
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。
五、綜上所述,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,且無不得認可
之消極事由,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,在於保
障債權人公平受償,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
經濟健全發展,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,以更生方
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,亦能重建聲請人
之經濟生活秩序,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,雖未經債權
人會議可決,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,爰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
附件: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
准許更生之債務人,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,應受下列之
生活限制:
一、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。
二、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。
三、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。
四、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。
五、不得搭乘計程車、高速鐵路及航空器,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
費支付者不在此限。
六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。
七、不得投資金融商品(例如股票、基金等)。
八、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。
九、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。
十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。
十一、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。
附表(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)
更生方案:每月一期,共72期,分配金額如下: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金額 玉山商業銀行 14051 0.71% 100 永豐商業銀行 105810 5.34% 75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 68.28% 9652 高雄銀行 508917 25.67% 3629 債權總額 1,982,021 每期金額 1,4135 清償成數 約51.35% 還款總額 1,017,720 補充說明: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,債權人為金融機構,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(資產管理公司、民間債權人除外),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,辦理相關手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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