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0-0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07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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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3156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何美香
上列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張炳賀間清償債務強制
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
情形之一,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
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未補正債務人張炳賀之繼承系統表暨
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及其繼承人有無向法
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備查函文;若其繼承人中有死亡者
,請補正同上述事項,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,該命令已
於民國114年8月22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惟債權人
逾期迄未補正,依上開規定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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