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2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22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73733號
聲請人即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楊子瑤
債 務 人 景德工程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簡秋霞
人
債 務 人 蔡進財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
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
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
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
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查強制執行之標的物不明,應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
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債務人簡秋霞戶籍址
在高雄市楠梓區等,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
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
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