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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2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29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73150號
聲  請  人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
即債務人    張浩誠  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   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   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   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,而
    相對人現任職設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2、3樓之好市多
    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乙情,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勞保投
    保單位基本資料單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新
    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
    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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