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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9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65693號
債  權  人 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駱怡君  
代  理  人  林咸亨、吳俊輝

債  務  人  李霽洋  
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   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   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   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
    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,惟上開第三人址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
    0號,非本院轄區,又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碳佐企業有
   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,惟債務人業於113年4月4日自該第三人
    退保,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,揆諸
    首揭規定及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
    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官提出異議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宋佳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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