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09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65693號
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
代 理 人 林咸亨、吳俊輝
債 務 人 李霽洋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
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,惟上開第三人址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
0號,非本院轄區,又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碳佐企業有
限公司之薪資債權,惟債務人業於113年4月4日自該第三人
退保,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,揆諸
首揭規定及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
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