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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0-1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14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39982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葉子稼即葉長卿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 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 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 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新成龍企業有限公司
  之薪資債權,惟查上開第三人設址屏東縣,非屬本院轄區,
 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
  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 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4  日
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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