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(2025-11-0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06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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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36933號
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債 務 人 陳約廷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所謂「應執行之
標的物所在地」,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
權利之所在地而言。如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
者,即指該第三人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而言。次按聲請強制
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
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
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約廷對第三人國軍南部
地區財務組之薪資債權;查詢陳約廷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
司之存款資料後,執行其存款債權。惟經調查,第三人國軍
左營財務組址設高雄市左營區,非屬本院轄區,此有國防部
主計局財務中心114年10月17日函覆本院資料可憑;債務人
陳約廷於永康大橋郵局有存款資料,此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
公司114年儲字0000000000號函覆本院資料在卷可稽。依上
開說明,臺灣橋頭地方法院,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就本件執
行程序俱有管轄權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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