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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2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22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31551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賴惠玲(民國114年9月11日死亡)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 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  由
一、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
   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
   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
    規定自明。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6
    條復有明定。是債務人已死亡者,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,即
    無當事人能力。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應駁回其
    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於114年9月16日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保險
    投保資料,並為強制執行,惟查債務人業於114年9月11日死
    亡,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,則債務人於債
    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前,已無當事人能力,且是項情形無從命
    補正,揆諸首揭說明,債權人聲請本件強制執行,於法未合
    ,應予駁回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宋佳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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