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(2026-01-1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5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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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31204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蘇興勇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又有權利能力者,有
當事人能力;無當事人能力者,因當事人不適格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此為民法第6條、強制執
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
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是債務人已死亡者,其權利能力歸於
消滅,即無當事人能力。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
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蘇興勇強制執行,惟債
務人蘇興勇已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死亡,此有本院查詢其戶
籍資料在卷可稽。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
行,其情形無從補正,依上開規定,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
請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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