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(2025-09-1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9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30902號
債  權  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
代  理  人  黃政彥 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育瑪建設企業有限公司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
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  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 
  理 由  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之法院
    管轄,為強制執行法第7 條所明定。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
 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    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
 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而所謂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」, 
    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
    之所在地而言,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
    時,第三人住所所在地,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育瑪建設企業有限公
    司於第三人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之信託受益權,及位
    於屏東縣之不動產,因第三人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內湖區,故
    本件得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
    院聲請強制執行,於法未合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張宇芳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