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0-1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16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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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29822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劉展昌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
,並為強制執行,惟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第三人新竹縣私
立康瑄居家長照機構,該第三人址設新竹縣○○鄉○○○街00號
,非本院轄區,另查債務人於鳳山郵局開戶(餘額為新臺幣5
元,債權人聲請狀載未達新臺幣1,000元,不予執行),揆諸
首揭規定及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
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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