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1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15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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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25983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劉秉祥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
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
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
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,請求查詢債務人之所得,並為強
制執行,惟查其現於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土城分行,該
第三人址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1、2、3樓,非本院轄區
,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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