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指定簿冊保存人(2025-12-1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6
案號:司司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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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司字第190號
聲 請 人 李勇尚LEE YONG SANG
代 理 人 李家慶律師
黃政傑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指定聲請人韓新遠洋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
00號)為韓商韓新遠洋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文
件保存人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韓商韓新遠洋太平洋股份有限
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韓商韓新遠洋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臺
灣分公司(下稱韓商韓新遠洋太平洋公司)聲請清算完結,
業經本院民國114年12月16日以114年度司司字第203號准予
備查在案。伊就任韓商韓新遠洋太平洋公司之清算人,爰依
公司法第332條規定,聲請本院指定韓新遠洋船務代理股份
有限公司(下稱韓新遠洋船務代理公司)為簿冊及文件保存
人等語。
二、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,將各項簿冊文件,保
存10年;其保存人,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
,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前開主張,業據提出韓商韓新遠洋太平洋公司
1114年5月30日外國總公司決議認證書、簿冊保存人就任同
意書、簿冊保存人最新變更登記表、文件保存清冊等為證,
並經本院調閱114年度司司字第203號清算終結事件卷宗、11
4年度司司字第1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。是本件
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指定韓新遠洋船務代理公
司為韓商韓新遠洋太平洋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。
四、據上,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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