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2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2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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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1724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陳品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肆仟參佰柒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8月9
日向債權人借款2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.03%計算,
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
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
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09,17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
。
㈡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7月7
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.03%計算
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
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
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30,10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
付。
㈢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3年1月1
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.83%計算
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
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
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4,45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
。
㈣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3年6月2
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.83%計算
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
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
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0,64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9171元 陳品蓁 自民國114年9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03% 002 新臺幣130108元 陳品蓁 自民國114年9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03% 003 新臺幣74452元 陳品蓁 自民國114年9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83% 004 新臺幣80648元 陳品蓁 自民國114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83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9171元 陳品蓁 暨自民國114年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130108元 陳品蓁 暨自民國114年10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3 新臺幣74452元 陳品蓁 暨自民國114年10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4 新臺幣80648元 陳品蓁 暨自民國114年10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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