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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2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2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1627號
債  權  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代  理  人  莊心雅  
債  務  人  凱利工程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  
人          陳建行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玖萬玖仟壹佰柒拾伍
   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
    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
附表:     編號 請求金額 (新台幣)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(年息) 違約金(起算日至清償日止) 001 39,171元 114年8月22日 6.81% 自114年9月22日起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760,004元 114年7月22日 6.81% 自114年8月22日起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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