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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1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1561號
債  權  人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文明  
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美慧、林彥甫、林彥亨發支付命令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除別有規定外,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,有
    既判力,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確定之終局判
    決,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,此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
    第1款參照。又執行名義為確定終局判決者,除當事人外,
    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亦有效力,強制執行法第
    4條之2第1項第1款明文可參。是就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重
    復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,即無權利保護必要,應不予准許
    。次按,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
    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之裁
    定駁回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林世孝前已取得本院101年度鳳小字
    第773號、101年度小上字第29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換發
    之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75985號債權憑證,嗣林世孝於民國
    113年6月2日死亡,有相對人即繼承人吳美慧、林彥甫、林
    彥亨未聲明拋棄繼承,故聲請對渠等核發支付命令。惟查,
    聲請人就被繼承人林世孝基於同一請求原因事實之同一債權
    前已取得本院101年度鳳小字第773號、101年度小上字第29
    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,並已換發為本院101年度司執字
    第75985號債權憑證,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第1項第1款規
    定,上開確定判決對於被繼承人林世孝之繼承人(一般繼受
    人)即相對人101年度鳳小字第773號、101年度小上字第29
    號亦有效力。聲請人得持上開執行名義及繼承資料等,改列
    被繼承人林世孝之繼承人為債務人,於其繼承之遺產範圍內
    逕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核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,
    是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顯無權利保護必要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
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註: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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