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2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2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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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152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曾年正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捌仟捌佰伍拾捌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曾年正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卡別: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
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20日止累計568,858元正未給付,其
中558,389元為消費款;10,469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定
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
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
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
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
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
法便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2152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8389元 曾年正 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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