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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1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1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1234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林柏延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捌拾陸元,及如
  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林柏延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    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    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2日止累計68,686元正未給
    付,其中67,361元為消費款;825元為循環利息;500元為依
   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    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,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
   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
    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
    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
    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
    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周士翔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21234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126元 林柏延 自民國114年1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.8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8235元 林柏延 自民國114年1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.7%計算之利息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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