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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1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1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1216號
債  權  人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 郭明鑑  


債   務  人  季洋隨行吧國際事業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人  陳政介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陸拾貳元,
   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
    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    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一、債務人季洋隨行吧國際事業有限公
    司及陳政介等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(以下同)97,862元
    ,及其中本金92,844元部分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
  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二、聲請費用由債務人
    等連帶負擔。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一、緣債務人季洋隨行吧國
    際事業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即被授權使用人陳政介於民國108
    年3月12日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
    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係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
    部連帶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
    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
   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
    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
    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
    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
    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4年12月9日止,帳
    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97,862元,及其中本金92,844元未
    按期繳付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9日止,帳款尚餘
    97,862元及其中本金92,844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
    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
    物,狀請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
   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釋明文件:證
    據清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周士翔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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