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1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1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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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1216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季洋隨行吧國際事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陳政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陸拾貳元,
及其中本金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
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一、債務人季洋隨行吧國際事業有限公
司及陳政介等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(以下同)97,862元
,及其中本金92,844元部分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二、聲請費用由債務人
等連帶負擔。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一、緣債務人季洋隨行吧國
際事業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即被授權使用人陳政介於民國108
年3月12日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
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係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
部連帶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
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
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
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
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
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
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4年12月9日止,帳
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97,862元,及其中本金92,844元未
按期繳付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9日止,帳款尚餘
97,862元及其中本金92,844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
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
物,狀請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
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釋明文件:證
據清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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