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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1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1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1008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許櫻蘭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貳佰陸拾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許櫻蘭於民國107年12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70,00
    0元,約定自民國107年12月06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3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    年12月09日止累計26,126元正未給付,其中24,946元為本金
    ;1,087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  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    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許櫻蘭於民國109年08月18日向債
    權人借款1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08月18日起至民國11
    8年11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
    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    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   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    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   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    人至民國114年12月09日止累計84,273元正未給付,其中80,
    666元為本金;3,514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    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
    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許櫻蘭於民國110年09
    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09月08日
    起至民國118年11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
    分之13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
   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    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
    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   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    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09日止累計64,952元正未
    給付,其中62,157元為本金;2,702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
   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   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許櫻蘭
    於民國107年12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35,998元,約定自民國
    107年12月06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
   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
    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
   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
    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
   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
   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09日止累計5
    0,909元正未給付,其中48,695元為本金;2,121元為利息;
   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    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(五)本
   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
    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
    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
    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
    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周士翔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21008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946元 許櫻蘭 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0666元 許櫻蘭 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62157元 許櫻蘭 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48695元 許櫻蘭 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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