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1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1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0985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吳智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柒佰捌拾伍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
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09年4月7日向
債權人借款3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%計算,債務人
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
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
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
債權人借款162,78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
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
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
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
併予陳明。
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
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