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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1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1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0903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債  務  人  吳俊龍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零玖拾肆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相對人吳俊龍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
    款(帳號: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   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案經聲請人數次通
    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
   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緣相對人吳俊龍於民國112年06月29
    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
    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
    息。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
    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本件為請求一
    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
    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
   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債權
    證明文件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周士翔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20903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894元 吳俊龍 自民國114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.920% 002 新臺幣242099元 吳俊龍 自民國114年1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.610%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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