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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1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1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0851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劉智銘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壹佰肆拾貳元,
 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  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2月
    25日向債權人借款2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.83%計
    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
   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    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
   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
    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7,81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
    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
   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
    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
    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二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
    ,於自民國111年7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450,000元,借款利
    率依年利率10.39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
    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
    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
    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   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92,314元及相
    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
    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
    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
    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三、緣債務人與
    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12月5日向債權人借
    款3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.93%計算,債務人若未
    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
    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
    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
    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
    人借款213,00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
    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
    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
    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
    陳明。四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
    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
    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周士翔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20851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819元 劉智銘 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83% 002 新臺幣192314元 劉智銘 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39% 003 新臺幣213009元 劉智銘 自民國114年9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93%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819元 劉智銘 暨自民國114年10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2 新臺幣192314元 劉智銘 暨自民國114年10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3 新臺幣213009元 劉智銘 暨自民國114年10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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