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0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0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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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0610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曾靖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玖拾壹元,及本
金伍萬玖仟肆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曾靖樺於民國(以下同)111年7月1日開始相
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
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
,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
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
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
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
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
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
率15%)計算之利息。(參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)。截至民
國114年11月1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61,891元,
及其中本金59,469元未按期繳付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
年11月17日止,帳款尚餘61,891元及其中本金59,469元部分
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
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
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
,實感德便!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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