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0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0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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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0520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傅彥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參佰貳拾捌元,及其
中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
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
6年3月2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
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
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
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
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
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
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
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
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4年11月16日止,
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75,328元,及其中本金73,402元
未按期繳付。(二)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6日止,帳款
尚餘75,328元及其中本金73,402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
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
關證物,狀請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
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
:信用卡申請書等影本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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