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0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0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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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0341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莊文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參萬柒仟玖佰參拾陸
元,及其中參萬肆仟參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二十
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
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
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
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
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
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
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
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
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
4年8月24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37,936元,及其中
本金34,368元未按期繳付。
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8月24日止,帳款尚餘37,936元及其中
本金34,368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
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
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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