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0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0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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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0257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魏瑞祥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參仟玖佰玖拾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2
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9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.83%計
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
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
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
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01,83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
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
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
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
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(二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
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3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650,000元,借
款利率依年利率9.0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
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
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
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72,067元
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
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
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
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(三)緣債
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向
債權人借款3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.33%計算,債務
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
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
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
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
欠債權人借款240,09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
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
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
,併予陳明。(四)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
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
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:114年度司促字第020257號利息
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01833元 魏瑞祥 自民國114年8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83% 002 新臺幣 372067元 魏瑞祥 自民國114年8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03% 003 新臺幣 240090元 魏瑞祥 自民國114年8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33%
違約金:
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01833元 魏瑞祥 自民國114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。 002 新臺幣 372067元 魏瑞祥 自民國114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。 003 新臺幣 240090元 魏瑞祥 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。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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