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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2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2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9923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蘇怡婷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玖佰壹拾陸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1年11月16日開始與債
    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
    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
    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
    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
    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
    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
    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
    之15計算之利息。(二)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9日止
    ,帳款尚餘102,916元,及其中本金99,016元未按期繳付,
    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
   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
    維權益,實感德便!(三)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
    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
    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    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洪婉琪


附表:114年度司促字第019923號利息
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576元 蘇怡婷 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75% 002 新臺幣 18275元 蘇怡婷 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% 003 新臺幣 14963元 蘇怡婷 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75% 004 新臺幣 7978元 蘇怡婷 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88% 005 新臺幣 51224元 蘇怡婷 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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