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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2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2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9832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黃淵麟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玖仟捌佰伍拾貳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黃淵麟於民國112年08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6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25日起至民國121年05月25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0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    年11月19日止累計137,500元正未給付,其中135,645元為本
    金;1,855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  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    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黃淵麟於民國112年01月06日向債
    權人借款37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06日起至民國12
    1年05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.62採
    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    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   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    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   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    人至民國114年11月19日止累計275,419元正未給付,其中27
    1,873元為本金;3,546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    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    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黃淵麟於民國112年0
    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1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5
    日起至民國121年05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
    百分之7.6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
   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    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
    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   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    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9日止累計85,040元正未
    給付,其中84,208元為本金;832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
   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
    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黃淵麟於民
    國112年03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
    年03月01日起至民國121年05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
    按年利率百分之7.6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
    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   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
    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   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
    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9日止累計113,6
    41元正未給付,其中112,086元為本金;1,555元為利息;0
   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    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(五)債務
    人黃淵麟於民國112年02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30,000元,約
    定自民國112年02月23日起至民國121年05月23日止按月清償
    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.6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
   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
   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
    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
   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
    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9日
    止累計98,252元正未給付,其中97,258元為本金;994元為
    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
    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5)所示之利息。
    (六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
    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洪婉琪

附表:114年度司促字第019832號利息
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35645元 黃淵麟 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4.9%計算 002 新臺幣 271873元 黃淵麟 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7.62%計算 003 新臺幣 84208元 黃淵麟 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7.62%計算 004 新臺幣 112086元 黃淵麟 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7.62%計算 005 新臺幣 97258元 黃淵麟 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7.62%計算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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