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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2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2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9803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李宜騰  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玖仟零捌拾壹元
    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    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6
    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1,58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.83%
    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
   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    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
   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
    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35,03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
    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
   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
    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
    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(二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
    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5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50,000元,
    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.8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
    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
    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
    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
    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45,442元
    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
    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
    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
    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(三)緣債
    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12月6日向債
    權人借款2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.24%計算,債務人
    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
    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
    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
   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
    債權人借款159,05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
    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
    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
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
    併予陳明。(四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
    民國113年10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
    利率7.74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
    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
   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
    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
    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79,552元及相關之利
    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
   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
   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
    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(五)茲債權人屢次催
    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
    八條規定,狀請   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
    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洪婉琪

附表:114年度司促字第019803號利息
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35035元 李宜騰 自民國114年9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.83% 002 新臺幣 145442元 李宜騰 自民國114年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83% 003 新臺幣 159052元 李宜騰 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.24% 004 新臺幣 179552元 李宜騰 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.74% 
違約金:
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35035元 李宜騰 自民國114年10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。  002 新臺幣 145442元 李宜騰 自民國114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。  003 新臺幣 159052元 李宜騰 自民國114年10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。  004 新臺幣 179552元 李宜騰 自民國114年10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。 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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