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1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1-1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9266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蔡育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陸拾壹元,及其
中本金新臺幣參萬零捌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
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5年2月26日開始與債權人
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信用卡
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
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
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
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
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
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二、查
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2日止,帳款尚餘32,161元,及其
中本金30,821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
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
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釋明文件
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