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1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1-1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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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903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吳佳芸(原名:吳禹彤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陸仟肆佰伍拾柒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吳佳芸(原名:吳禹彤)於民國112年05月11日
向債權人借款1,18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1日起至
民國119年05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
5.03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
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
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
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
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
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06日止累計967,508元正未給付,
其中922,067元為本金;45,048元為利息;393元為依約定條
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
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吳佳芸(原
名:吳禹彤)於民國109年06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47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11日起至民國116年06月11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
月06日止累計178,949元正未給付,其中171,938元為本金;
6,918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
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
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
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
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
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903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22067元 吳佳芸(原名:吳禹彤) 自民國114年1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03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71938元 吳佳芸(原名:吳禹彤) 自民國114年1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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