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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0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0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8603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王廷凱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零捌拾壹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王廷凱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34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11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11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53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    年10月29日止累計285,238元正未給付,其中279,934元為本
    金;5,211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   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    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王廷凱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向
    債權人借款298,387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11日起至民國
    119年10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53
    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
    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   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
    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
   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
    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29日止累計250,334元正未給付,其中
    245,815元為本金;4,426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    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    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王廷凱向債權人請
    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
    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
    月12日止累計49,509元正未給付,其中48,102元為消費款;
    1,407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
  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
    所示之利息。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
    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
    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
   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
    貸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6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李曜崇
114年度司促字第018603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9934元 王廷凱 自民國114年10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53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45815元 王廷凱 自民國114年10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53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8102元 王廷凱 自民國114年10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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