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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0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0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8289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吳昱廷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吳昱廷於民國112年06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14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14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    年10月22日止累計75,240元正未給付,其中72,814元為本金
    ;2,026元為利息;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  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    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吳昱廷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向債
    權人借款1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11日起至民國11
    9年10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10採
    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    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   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    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   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    人至民國114年10月22日止累計117,944元正未給付,其中11
    5,682元為本金;1,962元為利息;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    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    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吳昱廷於民國113
    年03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6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0
    1日起至民國120年03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
    百分之15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
   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    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
   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   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    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22日止累計47,784元正
    未給付,其中46,136元為本金;1,555元為利息;93元為依
   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    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吳昱
    廷於民國113年03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約定自民
    國113年03月12日起至民國120年03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
   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1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
   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
   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
    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
   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
   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22日止累
    計180,370元正未給付,其中174,542元為本金;5,128元為
    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
   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
    。(五)債務人吳昱廷於民國113年05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50
    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13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13日
    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10採機動利率計
    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
   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
    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
    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
    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
    4年10月22日止累計136,951元正未給付,其中132,417元為
    本金;3,834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    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    005)所示之利息。(六)債務人吳昱廷於民國113年06月19日
    向債權人借款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6月19日起至民
    國120年06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
    9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
    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    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    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
   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
   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22日止累計47,236元正未給付,其
    中44,893元為本金;1,750元為利息;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    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    如附表編號:(006)所示之利息。(七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
    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
   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
    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    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李曜崇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8289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2814元 吳昱廷 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15682元 吳昱廷 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1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6136元 吳昱廷 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74542元 吳昱廷 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1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132417元 吳昱廷 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1%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44893元 吳昱廷 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8%計算之利息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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