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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2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2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7929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債  務  人  張家豪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伍佰捌拾壹元,
 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相對人張家豪於民國110年09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    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    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遲延
    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
    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
    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
    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
    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
    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
    緣相對人張家豪於民國108年09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
    帳號: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
    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
    至民國114年10月0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276元及違約金
    暨手續費2533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
   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
    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
   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
    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
    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
    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
    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
    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
    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
    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
    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
    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
   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
    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洪婉琪

附表:114年度司促字第017929號利息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36元 張家豪 自民國114年10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.990% 002 新臺幣121236元 張家豪 自民國114年10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 
附註: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
毋庸具狀申請。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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