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2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0-2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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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7927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曾祐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曾祐泉於民國84年02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
帳號: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
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
至民國114年10月0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3612元。已結算
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
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
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
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
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
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
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
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
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
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
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
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
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
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
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
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:114年度司促字第017927號利息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6000元 曾祐泉 自民國114年10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000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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