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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1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1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7428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李若華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零陸拾捌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  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7月
    2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.53%計算
    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
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    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
   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
   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4,85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
    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
   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
    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
    書面,併予陳明。二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
    於自民國111年8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2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
    年利率13.0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
    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
   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
    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
    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23,504元及相關之
    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
    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
    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
   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三、緣債務人與債權
    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2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
    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.1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
    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
    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
    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
    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
    9,50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
    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
    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
    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四
    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12月2
    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%計算,
   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
   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    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
   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
   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89,20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
    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
   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
    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
    書面,併予陳明。五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
    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鈞院
    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
    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周士翔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7428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4855元 李若華 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53% 002 新臺幣123504元 李若華 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03% 003 新臺幣59503元 李若華 自民國114年6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13% 004 新臺幣389206元 李若華 自民國114年6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4855元 李若華 暨自民國114年7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2 新臺幣123504元 李若華 暨自民國114年7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3 新臺幣59503元 李若華 暨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4 新臺幣389206元 李若華 暨自民國114年7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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