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0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0-0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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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89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薛楨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薛楨玲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6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26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62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
9月30日止累計296,102元正未給付,其中289,434元為本金
;6,575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薛楨玲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向債
權人借款314,573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6日起至民國11
8年12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.11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4年09月30日止累計206,777元正未給付,其中20
3,937元為本金;2,747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
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
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
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
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114年度司促字第01689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9434元 薛楨玲 自民國114年10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.6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03937元 薛楨玲 自民國114年10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.11%計算之利息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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