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0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0-0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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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884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王騏豐(原名:王智瓘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玖佰玖拾伍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王騏豐(原名:王智瓘)於民國104年03月10日向
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商(帳號:00000000000000),詎相
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新臺幣30995元。案經聲請人
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
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
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
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
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114年度司促字第01688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995元 王騏豐(原名:王智瓘)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07年0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.000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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