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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0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0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693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姜明昇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零玖拾壹元,及其中
    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八日
  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  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
    8年10月14日、109年4月30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
    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
    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
    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
    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
    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
    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
    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 (二
    )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9月17日止,帳款尚餘64,091元,及
    其中本金60,419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
    關證物,狀請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
    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。(三)另按
    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
   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
    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
    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釋明文件:申請書等影本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7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周士翔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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