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0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0-0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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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692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沈峰慶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壹佰貳拾捌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
0年10月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
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
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
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
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
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
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
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
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4年9月17日止,帳
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73,128元,及其中本金69,737元未
按期繳付。(二)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9月17日止,帳款尚餘
73,128元及其中本金69,737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
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
物,狀請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
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申
請書等影本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114年度司促字第016692號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434元 沈峰慶 自民國114年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75% 002 新臺幣12303元 沈峰慶 自民國114年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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