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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0-0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6609號
債  權 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代  理  人  盧姿伶  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榮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林建宸間請求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撤回對債務人林建宸之聲請(已於114年9月13日死亡)。
二、榮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廢止登記且清算人林建宸已死亡
    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7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李曜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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