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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0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0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531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陳政介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伍仟伍佰零壹元
    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    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4月
    20日向債權人借款1,0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.63%計
    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
   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    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
   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
    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89,16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
    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
   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
    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
    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二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
    書,於自民國110年10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470,000元,借款
    利率依年利率6.3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
    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
    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
    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
    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39,518元及
    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
    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
    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
    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三、緣債務人
    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7月27日向債權人
    借款47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.39%計算,債務人若未
    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
    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
    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
    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
    人借款213,81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
    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
    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
    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
    陳明。四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
    3年1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,0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
    6.7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
    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
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
    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
    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42,99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
    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
    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
    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
    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五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
    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
    定,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釋明
    文件:證據清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周士翔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6531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9167元 陳政介 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63% 002 新臺幣139518元 陳政介 自民國114年6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33% 003 新臺幣213817元 陳政介 自民國114年6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39% 004 新臺幣942999元 陳政介 自民國114年6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73%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9167元 陳政介 暨自民國114年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2 新臺幣139518元 陳政介 暨自民國114年7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3 新臺幣213817元 陳政介 暨自民國114年7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4 新臺幣942999元 陳政介 暨自民國114年7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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