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0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0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505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謝宜蓁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肆仟陸佰伍拾貳元,
 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  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09年9月
    28日向債權人借款4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.03%計算
    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
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    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
   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
   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6,39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
    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
   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
    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
    書面,併予陳明。二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
    於自民國110年5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50,000元,借款利率
    依年利率13.0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
    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
    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
    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
   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8,422元及相關之
    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
    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
    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
   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三、緣債務人與債權
    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12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22
    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.0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
    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    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
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
    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
    款79,49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
    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
    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    四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8月
    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.03%計算
    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
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    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
   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
   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0,76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
    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
   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
    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
    書面,併予陳明。五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
    於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
    依年利率15.0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
    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
    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
    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
   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5,887元及相關之
    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
    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
    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
   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六、緣債務人與債權
    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9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
    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.8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
    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    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
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
    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
    款72,48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
    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
    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    七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3年3月
    2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.83%計
    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
   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    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
   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
    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9,82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
    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
   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
    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
    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八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
    ,於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借款利
    率依年利率9.9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
    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
    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
    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   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81,380元及相
    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
    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
    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
    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九、茲債權人屢
    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
    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  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
    實感法便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7 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李曜崇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6505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6394元 謝宜蓁 自民國114年6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03% 002 新臺幣 58422元 謝宜蓁 自民國114年6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03% 003 新臺幣 79497元 謝宜蓁 自民國114年7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03% 004 新臺幣 50764元 謝宜蓁 自民國114年7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03% 005 新臺幣 55887元 謝宜蓁 自民國114年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03% 006 新臺幣 72485元 謝宜蓁 自民國114年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83% 007 新臺幣 79823元 謝宜蓁 自民國114年6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83% 008 新臺幣 181380元 謝宜蓁 自民國114年7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93%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394元 謝宜蓁 暨自民國114年7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2 新臺幣58422元 謝宜蓁 暨自民國114年7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3 新臺幣79497元 謝宜蓁 暨自民國114年8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4 新臺幣50764元 謝宜蓁 暨自民國114年8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5 新臺幣55887元 謝宜蓁 暨自民國114年7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6 新臺幣72485元 謝宜蓁 暨自民國114年7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7 新臺幣79823元 謝宜蓁 暨自民國114年7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8 新臺幣181380元 謝宜蓁 暨自民國114年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
附註: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
          毋庸具狀申請。
     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