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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2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09-2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278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潘惠美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柒佰參拾陸元,
 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債務人潘惠美於民國111年09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320,000元
    ,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至民國121年12月28日止按月
   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   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   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    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    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    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
    月17日止累計258,736元正未給付,其中254,602元為本金;
    4,134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   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
    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25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周士翔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4602元 潘惠美 自民國114年09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72%計算之利息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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