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09-2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2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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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6166號
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洪通澤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田味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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