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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2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09-2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034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吳東倫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壹佰柒拾壹元,
 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吳東倫於民國108年06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5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08年06月28日起至民國115年06月28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44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    年09月12日止累計49,734元正未給付,其中47,886元為本金
    ;1,055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  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    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吳東倫於民國111年08月23日向債
    權人借款8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23日起至民國118
    年08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
    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    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   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    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   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    人至民國114年09月12日止累計59,273元正未給付,其中56,
    945元為本金;1,835元為利息;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    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    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吳東倫於民國113年0
    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18日
    起至民國119年0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
    分之14.9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
   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    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
    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   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    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12日止累計43,164元正未
    給付,其中41,607元為本金;1,464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
   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   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本件係請求給
   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
    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
    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    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2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洪婉琪

附表:114年度司促字第016034號利息
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7886元 吳東倫 自民國114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0.44%計算 002 新臺幣 56945元 吳東倫 自民國114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 率16%計算 003 新臺幣 41607元 吳東倫 自民國114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4.9%計算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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