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1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09-11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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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555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吳沁霏(原名:吳佩錡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貳佰壹拾貳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吳沁霏(原名:吳佩錡)於民國111年01月11日
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1月11日起至民
國127年01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
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
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
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
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08日止累計114,186元正未給付,其
中110,161元為本金;3,932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吳沁霏(原名:
吳佩錡)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
0,卡別:MASTER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
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07日止累計29,026元正未給付,其
中27,901元為消費款;1,125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
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
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
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
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
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
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
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114年度司促字第01555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0161元 吳沁霏(原名:吳佩錡) 自民國114年09月0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7901元 吳沁霏(原名:吳佩錡) 自民國114年09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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