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1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09-1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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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5427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林國倫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伍佰柒拾陸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
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3年3月
1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%計算,
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
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
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0,57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
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
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
面,併予陳明。二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
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鈞院迅
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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