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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0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09-0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5226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債  務  人  林宥政(原名:林佳政)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柒拾陸元,及如
  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相對人林宥政(原名:林佳政)於民國106年01月10日向
    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商(帳號:00000000000000),詎相
    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新臺幣81676元。案經聲請人
    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
    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
    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
    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
    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5 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李曜崇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5226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1676元 林宥政(原名:林佳政) 自民國108年0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.000%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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